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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公务员“吃空饷”一辞了之?

2017/8/23 8: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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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事局发布消息称,近期有媒体报道海事职工“吃空饷”,该局迅速开展了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报道涉及职工系该局已辞职的人员崔某。该局表示将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彻查,一经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将严肃处理(8月20日中新网)。

  从官方的初步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海事局按规定扣发了崔某的相关津贴,“吃空饷”似不存在,崔某已于近期辞职,目前未见有处理结果。不过媒体报道表明,崔某病休期间在一家餐馆当店长,每天早上四五点钟来,晚上九点钟才回去,全程管着这家店。雇用他的老板也证实,尽管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但工资一直都发。而且崔某本人也承认干了有一年。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崔某在外兼职取酬了。

  单位人性化管理,批准休病假。崔某疾病是否治愈不得而知,既然能干兼职也该能上班,其做法不仅不妥,甚至违法。公务员法两个条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在老板那儿兼职并领工资,崔某的行为明显与法律相悖。不过,崔某单位人事部门表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务员法,处罚也没有依据”,还是令人诧异。

  应该说,处罚是有依据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照这一规定,处分应无疑问。

诧异的还不仅仅是这些。媒体到海事局采访“四天”后,崔某提出辞职并获批准。不早不晚,辞职时间有些蹊跷,也可能纯属巧合。不过,单位批准辞职,也涉嫌违法。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如果非要说批准辞职有理,该不会是就没打算处理吧?

  崔某违法兼职取酬,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自不必多言。但单位对人员脱管,对违法兼职取酬一点管理责任也没有吗?也许是崔某伪装的套路太深,单位难以发现。不过,病休两年时间,崔某仅提供过一次诊断证明吗?这期间单位有没有派人到医院或家中探望患者?是否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或人事管理规定适时核实?虽然这些都是疑问,至少说明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干部有疏漏。

  当事人还是一名党员,其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下,单位没有进行行政处理,纪检部门也不应忽视,两道关口总不至于把不住。纪律挺在前面不能成为空话,希望这事别弄成“一辞了之”。

  之所以强调这些,并非与当事人过不去,而是强调单位要有纪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的同时还要依法管理机关内部事务。全面依法治国,行政机关要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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