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合并的2所高等职业学校、同层次更名的14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同时撤销这些学校原有建校基础的建制。
特此通知。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宜春职业技学院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九江职业大学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南昌理工学院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
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宜春职业技学院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九江职业大学
九江理工职业学院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南昌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