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地位 激发办学活力
青岛出台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本报青岛2月26日电(记者 王沛) 简政放权落实学校法人主体地位、创新学校治理结构、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近日,青岛出台政府规章《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学校管理,巩固这些现代教育制度改革成果,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执教。
“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其中这一提法最近引发社会热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认为,其实惩戒和激励是相辅相成的,是所有管理的常态。在强调学生权益保护和反对体罚的同时如何实施“不打孩子的教育”,我们尚缺乏经验,青岛若能深入探索,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办法》确立的现代学校制度中,明确了学校是办学的主体,用学校章程细化责任清单,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在课程实施、招生及学生管理、教师选聘与管理、经费管理和对外合作等方面均有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了办学活力。
《办法》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和家庭教育工作,以政府规章形式予以规定,成为全国首例。青岛实验高中学生家长张波祥说,“《办法》为我们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利于家校密切合作与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法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更加注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体制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