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及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审查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各市州招考办按省教育厅的表彰《通知》所列名单,直接在本地的报名库里提取考生的报名号、姓名、所在中学,分类别于4月28日前将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如上报时省教育厅《通知》还未下发,市州招考办可根据本市州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的名单加上考生号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⑤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以下简称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考生如实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经所在学校签章后报县级招考办。获奖证书原件应同时报县级招考办验证,无误后,验证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县级招考办公章,然后贴在《登记表》后面。
市州招考办审查县级招考办上报的获奖材料,合格名单按考生号由小到大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名册》(见附件2,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置地民政部门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民政局复核,市州民政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民政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考办,待省核准后,县级招考办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四、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参照上述第三条的办法执行,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级招考办装入考生档案。
五、见义勇为考生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2015年1月1日前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持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二)县级招考办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考办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考办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见义勇为”有关事迹材料于4月14日上报市州招考办复核,市州招考办将经核准考生名单及事迹材料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六、经省侨办、省台办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办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七、体育尖子测试及审核办法另文规定。
八、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的审核程序:
报名后,考生持有关证明或材料﹝其中:退役军人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写明其父(母)服役地点属何类地区和服役年限的证明材料;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军人子女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持本人申请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九、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报名后,考生持残疾人民警察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同时还要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原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1.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考生持相关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审核合格名单上报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无误,再将合格名单上报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审核。
2.司法行政系统:省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审核,市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司法局审核,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市司法局再将审核合格考生名单报省司法厅审核。
3.国家安全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国家安全厅审核。
4.交通、林业、铁路、民航、海关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再将审核合格名单报省公安厅。各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是:交通系统为省交通厅公安处;林业系统为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铁路系统为成都铁路公安局;民航系统为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海关系统为成都海关缉私局。
(二)审核办法: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证书原件,经确认无误后,造具合格名单,在考生证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然后将证件、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
(三)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国安厅于4月28日前将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附电子文本)。
(四)考生将经各相关部门验证签章的证件、证书复印件和子女证明原件交县(市、区)招考办,待省公示后,县级招考办将相关材料装入考生档案。
十、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审核程序如下:
县(市、区)招办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后,应按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3号)的要求,组织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2017年3月17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3月24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14日前通过市县招考办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根据《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