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或幼儿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或儿童)。通过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分析方法认定的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意见》也明确了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和等级、认定程序等内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含,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上学负担、本人身体状况等。根据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意见》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