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应有50%以上的职位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考;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小额贷款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在财政、税收、金融、就业服务等多个方面出台5大方面14条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率先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通知》明确,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我市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取消了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据市人社局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处长李剑锋介绍,对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来说,以前是不能享受落户这一政策的,而该文件的出台,则放宽了落户条件,创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都能落户了。不过李剑锋也表示,由于目前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办理落户手续还需等待。
此外,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关键词:就业渠道
支持相关行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
“今年要大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李剑锋说,我市将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积极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及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家评审、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关键词:基层就业
招考公务员 50%从基层中录用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城乡基层就业,我市在招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人员方面都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了倾斜。根据《通知》要求,在录用公务员方面,自2012年起,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有50%以上的职位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考;在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方面规定,我市的乡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总量内的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愿留在招聘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在该单位参加国家、省和我市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同时,我们还鼓励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重大产业项目。”李剑锋说,按照规定,区(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岗位人员应有50%比例面向参加国家、省和我市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其中,应有不低于20%的岗位用于招聘我市重大产业项目员工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系社区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
关键词:自主创业
毕业生创办企业录用毕业生 最高可获10万补贴
“这个文件中,我市进一步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据李剑锋介绍,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
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我市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首次就业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人的岗位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就业创业教育
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要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通知》规定,各市属高校要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大力推进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对园区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关键词:就业援助
特困大学生就业享有专项扶助政策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签订项目聘用合同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同时,要将就业困难的我市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962110”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确保不挑不拣两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继续实施特困大学生就业专项扶助政策,市属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