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省级财政支付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甘肃倾力投入助城乡教育“齐步走”
近日,甘肃省在西部地区率先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力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一体化、均衡化。
实施方案明确,加大省级财政支付力度,确保城乡基准定额足额落实。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甘肃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规模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以上公用经费除中央财政保障80%以外,其余20%全部由省级财政足额分担。2016年,省级财政已安排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4.64亿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和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50%的地方承担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与此同时,从2016年春季开始,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由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按5∶3∶2调整为中央和省级财政5∶5分担,最大限度减轻县级财政压力。按照2015年数据计算,比例调整将使省级财政新增支出1.39亿元。从2019年春季起,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资金分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承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为支持乡村教师发展,甘肃省级财政加大了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工作纳入2016年甘肃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工程,为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的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惠及乡村教师17万余人。
实施方案要求甘肃省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须先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学校70%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
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甘肃省要求全省14个市(州)、87个县(区市)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