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职高专招生就业协作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高职高专招生就业协作会是由全国普通高职高专院校联合发起的民间研究与协作组织。
第二条 协作会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积极参与,大胆实践,锐意创新,为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作会的职责:
(一)组织研究高等院校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有关高校招生就业工作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定期组织普通高校进行招生就业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
(三)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重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四)组织普通高校与民办院校的协作交流,促进普通高校与民办院校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作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认同本会章程的普通高校,均可申请为本协作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可参加本协作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承接本协作会组织的研究项目,可利用本协作会组织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和刊物发表成果。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作会章程,执行本协作会决议,认真完成本协作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作会的活动。
2.关心本协作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积极开展有关高校招生就业方面的研究,报告研究情况,提交研究成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作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推荐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作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举本协作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和顾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理事会议更换。
第九条 协作会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 会长召集和主持协作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
(二) 会长主持讨论协作会的重要议题。
(三) 会长与副会长协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工作。
(五) 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协作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 协作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常务副会长指导下开展日常联系、沟通、交流等工作。
(二) 本协作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由协作会理事会聘请学术顾问若干名,参加并指导本协作会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协作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在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查、研讨、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协作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