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教育分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教育分会是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管辖的分会组织。职业教育院校包括应用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社会教育机构和中职教育。
第二条 分会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我国职业教育院校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新模式,为提高职业教育院校的办学水平、提升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的就业能力、促进我国高等职业和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分会服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领导和管理。本分会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分会的职责:
(一)组织研究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定期组织职业院校进行招生就业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
(三)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重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和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四)组织职业院校与民办院校的协作交流,促进职业院校与民办院校的共同发展。
(五)与全国各用人单位(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保持长期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人才信息库。
(六)积极配合和完成教育部各司、局,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调研、培训等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
(七)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高等职业院校与国家大中型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建设,全面加强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八)建设和维护好中国114招生网(www.zg114zs.com)中国114就业网(www.zg114jy.com)、中国高职高专招生就业网(www.zggz114.com)。
(九)积极配合中国网库完成工信部下达的“腾计划”,为国家中小企业培训一百万人的电商专业人才培训计划。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分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认同本分会章程的职业教育院校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的权利:
1.表决权和建议权
2.可参加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承接本分会组织的研究项目,可利用本分会组织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和刊物发表成果。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认真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分会的活动。
2.关心本分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积极开展有关职业教育院校招生就业方面的研究,报告研究情况,提交研究成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分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提名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理事会议更换。
第九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会长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
(二)会长主持讨论分会的重要议题。
(三)会长与副会长协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及时向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工作。
(五)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分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分会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指导下开展日常联系、沟通、交流等工作。
(二)本分会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聘请学术顾问若干名,参加并指导本分会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二条 分会每年举行两次大会。在年度内可根据需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查、研讨、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职业教育分会